某体育公司在当地经营健身房。朱某等二百余人均系健身房会员,向某体育公司交纳了金额不等的会籍费及购买课时费用。因健身房经营不善,某体育公司搬离后未确定新的经营场地,致朱某等人无法继续使用会员课程服务,某体育公司拒不退还相应费用。朱某等人陆续起诉,请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某体育公司退还剩余会籍费及课程费用。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
莫某通过参与法院司法拍卖竞得案涉房屋,产权证载明房屋总层数3层。后莫某出具委托书委托朱某代为出售房屋。2021年9月17日,朱某与连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层数3层。2022年2月22日至4月14日期间,因房屋存在违法建设无法办理过户,连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项并按合同赔付违约金。
文某金与朱某仪于2016年8月31日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房屋(四层自建房)第一、二层归文某金所有,第三、四层归儿子文某贤所有。后该房屋被拆迁,根据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该房屋回迁面积为220平方米,选定两间回迁房,分别为回迁房1与回迁房2。2020年12月,朱某仪隐瞒文某金,在未与文某金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收楼手续,收取房屋钥匙。
2021年5月22日,朱某葆为资金周转向谢某湧借款30万元,谢某湧于当日向朱某葆转账。同日,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施某文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朱某葆仅还款14.6万元。谢某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葆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4万元及逾期利息,施某文作为保证人对朱某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1月1日,朱某权以牟利、玩乐为目的,在一家园艺花木场内架网捕鸟。截至案发,朱某权共猎捕鸟类6只,其中1只死亡,1只被放生,其余4只活体在朱某权家中及其架设的捕鸟网处缴获。
2020年9月至12月间,杨某雇佣朱某向增城地区的农户发售自制假冒伪劣农药。2020年12月17日,朱某被查获,在其住处缴获的农药制品中,有162瓶经鉴定为不合格农药,价值1.7万余元,另有价值3.9万余元伪劣农药(内含三唑磷成分的兴瑞呋虫胺、价值1.6万余元)已售出。
渤海北部辽东湾某海域海底沉积物以沙、砾砂、砂砾为主,是优质海砂资源地。何某、梁某雇佣朱某改装船舶,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海域进行非法采砂,后至滨州港海域出售时被海警当场查获。海砂经鉴定测量称重为7821.51吨,另有过驳的2000吨去向不明,盗采行为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禁渔期间,周某鼓动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出海捕捞生产作业,并承诺所有捕获渔获物由其收购。朱某甲、朱某乙在周某的鼓动和组织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三无”船只以及发电机、电缆线等禁用工具,采用拖网作业方式,在江苏盐城市射阳新洋港近海区域,4次非法电捕捞大黄鱼、大鲳鱼、马鲛鱼等水产品,并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以2.06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周某贩卖至农贸市场。
2019年至2023年3月间,姜某帅根据他人提供的信息,采用自行制作的方式,为朱某升、付某民、王某华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80个、国家机关公文2件、国家机关印章48枚、公司印章399枚、事业单位印章4枚、居民身份证25个、武装部队印章2枚,非法获利9.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