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担保纠纷,判决借款人诺威公司向出借人宏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担保人创达公司就诺威公司的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承担赔偿责任,创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诺威公司进行追偿。
家长为了分摊风险,在开学时为孩子购买了监护人责任保险;开学1个月后,自家孩子将同学推倒受伤,法院判决家长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家长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内,拒绝理赔。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小明赔偿金人民币51471.22元。
被告老家与原告同住鲁山小山村,山地居多,水流密集。被告在老家承包一个小水库,在水库旁有许多小河道,形成天然的小水洼,有的孩童爱玩,在水洼中放置金鱼。被告在原告儿子被害处的水洼四周,无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装置和提示牌,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代驾司机代驾时认错车,导致他人受伤,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代驾司...
义务帮工中不慎摔倒受伤,损失谁来负责?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最终判令由食堂承包...
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并且造成损害的,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