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关键...
哺乳期妇女李某出车祸受伤,遵医嘱不能哺乳婴儿,遂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赔偿替代母乳的奶粉费用和因无法哺乳造成的其他损失。近日,山...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2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华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4月26日上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优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服务保障省会创新发展”线上新闻发布会,会上,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
2015年,孙明到济南某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工作内容为担任课...
南京海关2017年全年共查获跨境侵权邮包6500余件,并以查办的案件为线索,主动开展区域执法协作,积极启动“两法衔接”程序,邮递、快件渠道...
据山东银保监局13日消息,为进一步防范金融领域非法代理维权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山东银保监局联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公...
新华社南京10月14日电 题:孙金龙:当好基层带兵人新华社记者李秉宣、曹力党的二十大代表、陆军第71集团军某旅“济南英雄连”连长孙金龙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