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联合举办。国家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开幕式并致辞,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也分别致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龚稼立主持会议。
□ 本报记者 刘欢 刘志月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申诉人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犯非法采矿罪一案进行宣判,依法改判3名被告...
法治日报讯 记者王春 通讯员金娜 今年以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导下,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南湖区人民法院作...
上诉人沛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以下简称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灵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玧、代理审判员高晓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武旭东、郝保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学云、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福保健品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地坛医院(以下简称地坛医院)、原审被告金湖县爱特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特福化工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庆余药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为与被上诉人辽宁华曦集团公司、辽宁时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江必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晓明、曹士兵参加的合议庭,于2003年8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
本报讯 记者张晨 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40周年座谈会在广东省深圳中院举行。会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了深...
本报讯 记者杨傲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以下简称《审判指南》),四川省高级...
本报讯 (记者 汪怡潇 通讯员孔德伦)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贵州法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