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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变“年轻”,卖家被判赔偿三倍购车款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调整里程表后售卖二手车的案件,最终判决卖家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价款。一审宣判后,被告在法...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调整里程表后售卖二手车的案件,最终判决卖家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价款。一审宣判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张先生想购买一辆二手车,在某二手车交易平台看到了李先生发布的车辆信息。经过沟通并添加微信后,张先生发现李先生的微信朋友圈和二手交易平台均有多辆二手车车辆信息,而张先生看中的车辆型号有两台。

  张先生在与李先生微信聊天时表示,自己将在这两台里程数分别为11万公里和8万公里的二手车中挑选,并更心仪于里程数较低的车辆。经过比较后,张先生最终选择了里程数8万多公里的车辆,约定成交价为132000元,并向李先生微信转账3000元。

  随后,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李先生向张先生转让二手车一辆,协议书注明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牌及转让价等信息。当天,张先生又向李先生转账9000元,并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刷卡消费12万元,签购单商户显示为某二手车销售公司。

  交付时,该车辆仪表盘显示行驶里程数为8万多公里。

  提车后,张先生在一次车辆维修中发现,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远超李先生描述的数值,认为其涉嫌欺诈,故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解除《车辆转让协议书》,李先生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价款。

  庭审中,根据张先生提供的某汽车服务公司出具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显示,截至其购车前一年的9月,涉案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为118142公里。李先生辩称,张先生提供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非官方4S店出具,不能代表车辆真实情况。

  之后,根据原告张先生申请,浦东新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车辆的行驶里程数进行了司法鉴定。据鉴定报告显示,张先生购车当天,涉案车辆发动机控制模块记录的里程数据约为123403公里。李先生虽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裁判: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先生自述其做二手车交易,在二手车交易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人发布车辆二手车信息,其中包含涉案车辆,且购车款中12万元系通过二手车销售公司的POS机刷卡支付,交易场地亦为二手车交易场地停车场。被告称其自案外人处购得案涉车辆,但之后不仅未办理产权过户,反而在次月就将车辆转售原告张先生赚取差价,故认定被告李先生具有经营者身份。

  在二手车买卖中,车辆的行驶里程数等情况通常会严重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也会严重影响交易价格。本案中,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里程数为原告选择涉案车辆的重要原因。鉴定结论显示交付当日里程数约为12万公里,与被告售卖时所称的8万余公里差距较大。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系他人擅自更改了里程数且其对此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认为被告自行更改了里程数。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请求撤销相关交易行为、返还商品,经营者应当返还价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三倍的价款,并赔偿消费者的其他合理损失。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原告将涉案车辆退还给被告,被告应当将购车款132000元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三倍价款的损失费396000元。

  法官解读:

  本案主审法官周一江表示,购买二手车虽能获得更优惠的价格,但因交易市场不透明、消费者有关知识欠缺等原因,二手车交易纠纷时有发生。

  二手车经营者应当秉承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出售商品应具有的质量。对于所售二手车辆,应当如实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情况,也应调查清楚抵押登记、报废期等涉及车辆安全性能及车辆价值的信息。

  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二手车,以获得售后保障等服务。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车架号、车型、车况、里程数等重要信息都应写入合同中,防止成交时车况被隐瞒甚至车被更换。购买时,应了解清楚车辆来源、有无过往纠纷等,避免购车后产生其他纠纷。必要时,可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验车鉴定。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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