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仍使用合伙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应共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案 情   某酒业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朱某(系某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拖欠张某货款,张某起诉后,法院判令酒...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个人独资企业逾期还贷时,投资者是否应当担责?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第9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