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上海某投资公司、上海某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9.23亿元及相应利息等,某银行上海分行对位于上海市虹口区的某酒店享有抵押权,上海某发展公司、上海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该次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放贷业务,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合计18950万元,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被清偿。
本报记者 孙天骄 轻信网络上“利率低、无抵押、放款快”的小广告,浙江绍兴26岁的张女士向某贷款平台借款5000元,约定5日后偿还,...
  债务人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这叫债务承担。那么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近...
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系两种不同且可并用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在债务清偿前持续存在,债务人应继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债权人请求将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王超因经营宾馆需要,向申请人田某借款5万元,因未按期偿还,田某遂诉至澄城县法院。澄城县法院判决:王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田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间,原告周某与甲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周某共向该公司出借1600万元,实际仅向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借款本金。甲公司已经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并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
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百业公司)、广东一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一百集团旗下六家关联公司。六家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
2013年 8月23日,台湾居民林某某以台湾居民吴某某侵占股票款等为由,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013年9月23日,台湾士林地院作出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判决吴某某向林某某给付新台币44779595元,及自2012年3月20日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并负担诉讼费。
被执行人具备恢复经营的基础性条件,执行法院通过积极促成有意向的经营主体注资收购,并协调其他债权人同意解除被执行公司重要设备的查封,在清偿工资债务的同时,推动被执行人顺利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