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8日,檀某某在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台联合收割机,支付28万元价款,保修期为出售之日起12个月。2022年9月16日,该收割机着火自燃。消防部门经勘测调查作出调查认定书,列明“起火部位为收割机后侧,起火点为收割机左后侧下方,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事故发生时该收割机已使用16个月。
2022年1月,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大队对某种子商场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被测样品与农业农村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不同。某县农业农村局对该种子商场以涉嫌经营假种子立案调查。经查,某种子商场存在经营假种子的问题。2022年7月,某县农业农村局对某种子商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122袋假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8万余元。
2022年3月,敬某种植打瓜需购买化肥,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钾肥99吨,共计支付货款435600元。2023年3月,敬某认为2022年度打瓜减产与使用该化肥有关,随即联系该公司要求对上述钾肥进行质量成分检测。2023年3月28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派人员与敬某共同委托某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水溶性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为27%,硫的质量分数为12%
2021年1月,奶某某的亲戚伍某某从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处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其中一箱爆竹出现侧面喷射及倾倒现象,导致奶某某以及在场多人受伤。奶某某右脚被炸伤,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9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奶某某遂起诉要求某烟花爆竹专营店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万余元。
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查获被告人陈某辉等28名经营小黄鱼的个体工商户。经查,陈某辉等28名个体工商户为提升小黄鱼外观鲜度、增加销量,明知“黄粉”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仍使用“黄粉”溶液将小黄鱼浸泡染色后对外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在陈某辉店铺查获染色小黄鱼54.41千克,在其他涉案人员处查获染色小黄鱼115.167千克
被告人李某钦在某家禽养殖场养殖三黄鸡。2021年8月6日至10月18日,李某钦给三黄鸡每日喂食某品牌中期配合饲料861(该饲料含有抗球虫药物尼卡巴嗪)。同年10月11日至17日,李某钦未执行饲料标签上明示的休药期5日的规定,分6次向某禽业专业合作社销售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9700羽,净重11592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
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顾某国购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9万余元。其中,2022年7月5日至6日,顾某国分两次将非法屠宰的两头生猪销售给被告人潘某栋,销售金额共计7480元。潘某栋将从顾某国处购买的猪肉部分销售给被告人李某卫,部分面向社会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820.44元。李某卫将从潘某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结在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销售银鱼。为使其所销售的银鱼能够在常温下存放更长时间,孙某结在明知工业用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将泡好的银鱼销售给江苏省昆山市等地商贩,销售金额共计129万余元。2020年以来,孙某结雇用被告人刘某军来其摊位帮忙,从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等工作,刘某军参与销售金额共计6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