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又叫商号,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是由企业的注册地址、字号、行业性质、企业法律形式及财产责任这几个要素组成的,一般来说,只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这一部分才能被叫做字号。例如“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表明该企业的地域,“腾讯”为其字号或商号,“计算机系统”表明行业性质,“有限公司”则表明企业法律形式。
字号权是指字号权人对字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字号使用权、字号禁止权、字号转让权及字号许可使用权。字号使用权是指字号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自主使用其字号的权利;字号禁止权包括禁止他人在其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禁止登记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字号;字号转让权指字号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将其字号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权利;字号许可使用权是指字号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已经登记注册的字号的权利。实践中常有注册他人企业商号(字号)为商标的纠纷发生,在何种情形下字号权可以对抗他人商标注册呢?
1、在先登记或使用字号
字号的登记、使用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即当事人对其现有字号所享有的在先权益要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一般要证明其在先字号权,需要提供企业登记资料、使用该字号的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材料来加以证明。
2、在先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知名度不仅是字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也是字号仅在其知名度所涵盖的地域或行业范围内受到保护。如果在后商标申请注册人处于在先字号的知名度地域或行业范围之内,则可以视为在后商标申请注册人已知晓该字号。因此,对于字号知名度的证明程度要求,尚需能够认定在后商标申请注册人知晓该字号。故在商标评审过程中,证明在先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是格外重要的环节。
3、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混淆是指,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字号权利人,或者与字号权利人有许可关系、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法条链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认定系争商标容易与在先字号发生混淆,可能损害在先字号权利人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系争商标与商号的近似程度。原则上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时容易产生混淆,但在个案中应根据在先字号的独创性、知名度对系争商标与字号是否构成近似进行判断。
(2)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对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以与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但在个案中应根据在先字号的独创性、知名度,以及双方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具体确定该在先字号的保护范围。
《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将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