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发布,第17条便明确提出要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围绕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具体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主动承担《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增设的“司法保护”专章起草工作,积极推动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特区立法。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6种知识产权侵权情形可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以特区立法的形式,在深圳地区全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0年11月,深圳中院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标准不明确、数额低导致赔偿落地难、惩戒震慑力度不足等瓶颈问题,出台《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创新性地细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四项具体操作规则”,包括细化“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及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立原则和具体依据、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的关系等,为司法实践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2018年年底,知名珠宝品牌卡地亚公司发现几家深圳珠宝企业大量销售假冒卡地亚注册商标权的珠宝产品,侵权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仍未停止。于是,卡地亚将这几家企业告上法庭。该案代理律师表示,此案一审法院只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元,虽然赢了官司,但认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侵权人在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面前,很大可能会选择继续侵权。2021年年初,卡地亚公司上诉至深圳中院。二审审理期间,深圳中院认为几家企业属于“明知故犯”,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卡地亚共计100万元。
《指导意见》出台以来,深圳法院判决了维沃公司诉优品通公司等“vivo”商标侵权案、沛纳海公司诉网铭公司商标侵权案等一批案件,合计赔偿金额超亿元。亮剑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认定专门针对腾讯微信软件刷虚假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6562万元,释放让权利人不再“得不偿失”的鲜明司法态度,维护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探索最严格的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在深圳实施全国首例专利诉讼“先行判决+临时禁令”裁判方式,避免大疆公司遭受市场销售份额下降等损害。在审理的维沃公司诉优品通公司等侵害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按照获利金额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提高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彰显加大对知名商标保护的价值导向,助力创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文章来源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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