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首届业主委员会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由5人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实行备案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7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