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对象的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也就是说不管交付对象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只要已经交付,风险就随之转移到实际占有人。《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只要开发商把房屋交付给了购房者,例如交了钥匙或者购房者已经在交房通知上签了字,那么房子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购房者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