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去婚姻登记地的民政局自愿离婚,即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即诉讼离婚。对于服刑人员,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立案后,法官会选定时间前往监狱开庭。如果服刑人员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