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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如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 民间借贷

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如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特别是熟人之间)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事实,由于自然人之...

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如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特别是熟人之间)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事实,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方提供借款时才成立,口头借贷在还款时纠纷频发。借款人往往以未存在借贷关系、未收到借款或者已归还借款为托辞,此时问题即凝结为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传统观点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债权人应当对借贷余额、期限、利率及款项的交付等借款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权人仅提供口头约定,未提供交付凭证、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而借款人则对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结合口头借贷合同的特点,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从以下方面组织证据:1、对方当事人的自认事实的证据;2、证人证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言均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4、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通信的聊天记录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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