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法律规定的两种惩罚性赔偿措施。一种是针对食品,如果消费者买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退款,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款的赔偿款,这样算出来的赔偿金不满一千的按一千计,即所谓“退一赔十,保底一千”。当然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具体损失,也可要求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另一种是针对一般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除了退款,还可要求经营者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款,如果不满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即所谓“退一赔三,保底五百”,如果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提供,造成消费者伤亡的,受害者除了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还可要求二倍损失的赔偿。这里要注意一点,要求“退一”时,最好商品还是完整的没有消耗,可以将商品返还给经营者,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退一”,这时只能要求“赔三”或“赔十”了。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