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构成不可抗力。在具体案例中,若某地受气候影响,有台风等异常天气出现可能不能避免,但是对由此产生的危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害,某些责任主体应该是可以预见并且可以克服的,在此情况下,将台风认定为不可抗力显然条件不够充分。另外,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只有不可抗力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时,才能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因此,因不可抗力免责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