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且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不表示反对的,双方之间仍存在有效的租赁关系,且条件与原合同一致,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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