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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结婚后,因妻子不想过早生育,多次做人流手术。后丈夫与妻子签订协议,要求妻子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怀孕生子,如有违反,赔偿丈夫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 婚姻家庭

夫妻双方结婚后,因妻子不想过早生育,多次做人流手术。后丈夫与妻子签订协议,要求妻子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怀孕生子,如有违反,赔偿丈夫...

夫妻双方结婚后,因妻子不想过早生育,多次做人流手术。后丈夫与妻子签订协议,要求妻子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怀孕生子,如有违反,赔偿丈夫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解答】

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妻子自己决定,妻子自行终止妊娠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够成为合同内容,否则双方所作的约定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女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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