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承重墙上凿眼,既是对整栋楼公共利益的危害,同时也危害到与其具有相邻关系的业主的居住安全利益。因此,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83条第2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动产的毗邻各方,应当按照居住安全、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业主对其所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考虑到专有部分之间物理上的密切联系和各个区分所有权人密切的相邻关系,法律往往从他们的共同生活关系出发,确立专有的限制。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其主要规定了如下限制性规则:
一是专有权的行使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考虑到各个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存在物理上的密切联系,各个专有部分虽然处于不同主体的支配之下,但是,任意行使专有权,则可能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物权法》第71条也明确规定,业主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限制业主对专有权部分的事实处分,即不得毁坏、灭失专有部分,以免危害整个建筑物的安全结构与全体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是专有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各个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形成了较为密切的相邻关系,彼此休戚相关,具有共同利益,所以,区分所有人就专有部分的用益或处分,与其他区分所有人间自有较强的相互制约存在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