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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十二月十日第706/75/M号法令第十四条及四月二十日第34/85/M号法令核准地区治安服务工作管制规定第二十二条(治安服务训练期)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9/92/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2-03-05 实...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9/92/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2-03-05

实施日期 1992-03-05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三月九日

在开始总体修正澳门保安部队目前之训练工作时,首先必须承认将长时间之训练集中在初期之训练阶段上显得不利。如能订定在职培训之训练模式、加强对训练员之培训、更新训练之辅助工具,以及经常评沽课程大纲、目的及方法,便可弥补上述所减少之训练时间,并增加效益。

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确定选择系统之设立及试验,灵活处理地区治安服务之时间,而将该服务时段订为八至十二个月。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十二月十九日第706/75号法令第十四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十四条 。

二、一般期间包括:

a)训练阶段,由入伍之日起计,为期八至十二个月,并视为地区治安服务(SST);

b)…………………。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已废止 请查阅:第1/1999号法律

第二条 四月二十日第34/85/M号法令通过之「地区治安服务工作管制规定」(NRPSST)内第二十二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二条 澳门保安部队一般服务期间之训练阶段为期八至十二个月,包括:

a)基础训练期;

b)特别训练期;

c)实习期。

二、人员在特别训练期结束后,视为已完成训练,并得转为担任保安部队有关军职入职职位之工作。

三、。

* 已废止 请查阅:法令第54/98/M号

第三条 已报名投考一九九二年第二期地区治安服务之投考人,由于入伍日期延迟而在新入伍日期已年满三十岁,得被接受参与一般及特别地区治安服务,而不必遵守四月二十日第34/85/M号法令通过之「地区治安服务工作管制规定」第三条第一款b项所订定之条件。

第四条 本法规于公布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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