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56/90/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9-13
实施日期 1989-12-26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九月十七日鉴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撤销八月二十五日第100/84/M号法令;
又鉴于总督十月三十一日第232/85号批示,为着八月二十五日第100/84/M号法令第二十九条二款之效力,在海事署担任某些指定职位之高级军官已列入上述法令同条同款之a)及b)项范围内。
考虑到对该等军官及其家属继续确保其拥有商务机位旅费的权利是合理和适宜的。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服务于海事署之高级军官及其家属拥有商务机位旅费的权利,倘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澳门地区支付者。
第二条 本法令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三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