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翟小功 通讯员罗凤灵 平英梅
2019年9月13日,儋州市6名未成年人结伴租车玩耍,其中15岁少年张某找到与其相识的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老板谭某,在未要求张某提供驾驶证和身份证的情况下,该公司与张某签订租车合同,将一辆小轿车出租给张某使用。
张某租车后,将车交由14岁少年符某驾驶。当天23时25分许,符某搭载其他同伴途经美洋线18公里路口往洛基方向左转弯时,与驾驶摩托车的陈某梧相撞,造成陈某梧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大喊快跑,符某未减速停车,而是快速驶离事故现场。次日3时许,符某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符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系由符某的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引发,其又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符某应对受害人家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租赁公司对租车人、驾驶人的身份和驾驶资格不加审查,将车辆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张某明知自己系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租车合同,后又同意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符某驾驶车辆,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张某的父母赔付1.2万元,符某的父母和甲租赁公司分别赔付2.4万元。陈某梧的家属李某荣等七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4万余元。
据此,一审法院酌定由符某承担60%的责任,由甲租赁公司、张某各承担20%的责任。因符某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免责,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共11万元。因符某、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均系未成年人,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继续由符某的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65万余元,由张某的父母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21万余元,由甲租赁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20万余元。
符某及其父母、张某及其父母以及甲租赁公司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租赁公司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未成年人张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仍租车,同是未成年人的符某无证驾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甲租赁公司、张某、符某三者的行为明显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