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薛苏蓉
6岁男孩“驾驶”着电动玩具车撞伤了在一旁休息的路人,到底谁该为此担责?近日,这起涉及未成年人侵权的身体权纠纷案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院达成调解,男孩的父亲赔偿受伤的路人1.5万元。
2020年8月的一天下午,王先生给6岁的儿子嘉嘉投币租了一辆电动玩具车。尽管王先生和妻子在旁看护,但仍追不上玩具车,只能看着嘉嘉越开越远。随后,嘉嘉从侧面撞向了靠在栏杆边休息的小璐。王先生将小璐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住院押金2000元。经诊断,小璐的右脚背软组织挫擦伤伴血肿,并形成肿块,住院治疗15天。
随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璐于2021年11月8日将嘉嘉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案件调解中,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小璐自身不存在过错,嘉嘉撞伤小璐造成了损害结果,理应赔偿。但嘉嘉只有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嘉嘉监护人的王先生夫妇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法官释法,王先生夫妇意识到自身监护确实不到位,主动向小璐道歉。小璐也表示对嘉嘉这种无心之过表示谅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嘉嘉的父母赔偿小璐1.5万元,双方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嘉嘉因独自驾驶玩具车造成他人损害,作为嘉嘉的监护人,王先生及妻子虽在旁陪伴,但应当预见孩子对危险性的警惕不够且控制力较弱,未能尽到全面的监护职责。
此外,如果玩具经营者在出租玩具的过程中,未做到相应的安全提醒义务,对没有家长陪同的未成年人未尽审慎义务,那么发生损害时,玩具经营者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