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见习记者白楚玄 通讯员吴扬新
“孩子因为经常看到他爸打骂我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在结婚多年后,无法忍受丈夫焦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自己抚养。
“你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焦某在法庭上这样说。
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法官表示,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