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2020年8月,陈某在某公司经营的极限蹦床公园高空坠落项目游玩时,自高台坠入海绵池受伤,后被诊断为胸椎骨折并进行了相应手术。经鉴定,陈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事后,陈某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后因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共计48.2万元。
北京三中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其应当负有保障游玩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涉案高台项目具有一定风险性,且无具体的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经营者在从事此类存在较高风险的娱乐项目时,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经营者未对设置该项目的安全性进行合理说明,也未对陈某尽到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的提示告知义务,现场配备的安全员未经严格专业培训,事发后亦未对陈某进行专业救治等。据此,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应对陈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判令经营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陈某各项损失25.7万余元。
“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处理此类纠纷的难点。”法官庭后表示,涉案的高空项目具有一定刺激性和风险性,必然会存在一些因胆怯犹豫导致动作不规范甚至变形的游玩者,作为经营者应当有这种预见义务,并应尽最大可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此外,该案通过判决也明确,大型营利性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负有比非营利公共场所更严格的安全保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