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白雪梅
股东明知未清偿所有债务,仍执意登记注销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追加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东蒋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已注销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19年11月,李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却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离职后,向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计4万余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据此,裁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万余元。
裁决生效后,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已经登记注销。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蒋某为被执行人。
经法院审查,该公司确于裁决书生效后注销,股东蒋某在公司登记注销时签署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
法院认为,蒋某明知某科技公司有未清偿债务,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继续登记注销,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支持了李某追加股东蒋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故法院裁定追加蒋某为被执行人,对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