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辉诉陈路路、陈庆忠、沈梅琴、福建省泉港山腰中学身体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志辉(时年16岁)与陈路路(时年17岁)均系福建省泉港山腰中学学生。2013年6月5日上午8时许,刘志辉与陈路路在该校教室内嬉闹玩耍。其间,刘志辉站在讲台桌附近,四处张望,未注意到陈路路撞袭。被撞后,刘志辉身体向后倾倒,后腰撞击讲台桌角致伤,当日中午,被家长送往医院治疗。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刘志辉的父亲邹建华与陈路路的父亲陈庆忠在山腰中学的主持下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陈路路家长一次性支付刘志辉家长医药费17000元,双方家长不再互相追究其他责任”,并已实际支付。2013年9月26日,刘志辉诉至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补充要求撤销该协议。
(二)裁判结果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原告请求撤销,于法有据。陈路路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庆忠、沈梅琴系陈路路的父母即监护人,依法应承担本应由陈路路承担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刘志辉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该起事故发生于校园内及正常工作时间,刘志辉和陈路路均系未成年学生,山腰中学对其校园内的活动存在教育、管理疏漏,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次要责任。陈庆忠、沈梅琴与山腰中学分别承担70%和1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15%的责任。根据案件实际,判决撤销协议书,陈庆忠、沈梅琴与山腰中学分别赔偿刘志辉损失人民币126681.32元和30917.43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涉及受害方、致害方与学校的责任认定。未成年学生,具有一定的辨别和认知能力,对危险行为也有一定认识。玩耍中刘志辉受到的伤害确系陈路路的撞击行为所致,故陈路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刘志辉本应预见该项危险活动可能伤害自身或他人,其疏忽大意的主观状态应受批评,负次要责任。山腰中学未及时发现学生进行危险活动,施予必要管理和制止,未尽到足够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