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是河南省信阳市某高中同班同学。2011年10月27日上早读课时,杨某某认为刘某故意侮辱他,便产生了报复刘某的想法。当天中午,杨某某购买一把匕首,并于下午以谈网络游戏为名将刘某叫到学校操场西南角,趁刘某不备,用匕首对刘某身体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杨某某打电话报警。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杨某某的父母代其向被害人的父母赔偿了经济损失,达成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协议。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容易滋生悲观失望的情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发现,被告人杨某某的父母均系教师,平日对孩子期望很高,但教育方式简单,加之学习压力较大,导致杨某某性格内向,思维偏执,自控力差,最终因同学一句玩笑话而失去理智,持刀杀人。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杨某某一度自暴自弃,对法官的讯问、教育不配合。经过分析,法官认为,对杨某某进行帮教的重点是打开他的“心结”。因此,在庭审前,法官安排杨某某和他的父母进行“亲情会见”,父母主动检讨了过去在教育方面的不当,转达了爷爷、奶奶对杨某某的寄语,鼓励他认真反省,接受改造,早日回归家庭。法官适时对杨某某进行了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勉励他放下思想包袱,重新走好人生的道路。通过会见和教育,杨某某在审判庭上泣不成声,向被害人亲属真诚道歉,表示要认真改过,出狱后帮助被害人家属做一些劳务,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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