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更新时间:2024-01-30 15:13: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浏览:668
分享:
【裁判要旨】 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
【裁判要旨】
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关键词】
发明专利 侵权 主题名称 实质限定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孙希贤与被上诉人湖南景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1110239591.4、名称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孙希贤认为,景怡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其专利权,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怡公司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及有关专用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孙希贤的全部诉讼请求。孙希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主题名称所包含的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是主题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在专利授权和确权时用来确定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产品专利的主题名称的结构可能不是单一的,其中包含的用途限定内容以及以效果、功能方式表述的限定内容,其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该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产品产生了何种影响。对于用途限定而言,如果对要求保护的产品没有带来影响,则这一内容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不起作用;如果用途限定隐含或者导致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组成等,则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起到限定作用。对于以效果、功能方式描述的限定内容,如果上述内容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产品结构、组分等能够达到的效果、功能的描述,则其实际限定作用通过特征部分的记载得以实现;如果上述内容不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的描述,尤其当限定内容描述的效果、功能被用以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该内容实际已构成具体的技术特征。
涉案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记载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是对其特征部分两个技术特征实现的功能的描述,即: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限定作用实质通过后两个技术特征实现。权利要求10的特征部分并没有记载实现水位高度调节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0主题名称中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并非对专利技术方案的概括,如何实现水位高度调节功能被用于将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因此虽然“水位高度调节功能”形式上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0的主题名称中,但其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合议庭成员:徐卓斌 雷艳珍 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