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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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体系

六、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体系 早在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中就将知识产权服务作为八个重点发展领域之一,明确提出...

六、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体系

 

早在2011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中就将知识产权服务作为八个重点发展领域之一,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高技术服务业服务标准体系的要求。201212月印发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62号)中将“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纳入了服务业发展的四个重要支撑体系。《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也提出要“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在《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中将知识产权服务作为九个重点任务之一,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科技服务的标准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也提出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

2014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签约知识产权保险战略合作协议。旨在通过管理机制设计、保险产品创新、服务平台搭建、信息共享交流、需求调研和服务试点等方面的合作,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有效转移知识产权风险,解决企业创新发展的后顾之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专业全面的保险保障和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0148月,“新闻媒体版权联盟”在北京成立。新媒体版权联盟是由中国版权协会指导创办、由人民网发起并邀请全国百家媒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协调机构。联盟旨在保护原创内容的互联网传播,维护版权方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媒体行业进行舆论监督,履行媒体社会责任。该版权联盟不仅仅是一个媒体交流平台,同时对于打击版权领域的侵权和盗版行为,维护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49月,中国微电影(网络剧)版权产业联盟在北京成立。该联盟的成立,旨在发挥联合的力量,完善微电影(网络剧)版权认证及法律维权体系,打造微电影(网络剧)行业的互动平台,调动整合相关领域的产业资源,加快微电影(网络剧)产业链的形成,促进微电影(网络剧)产业的健康发展。

201410月,中国农业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研发建设的我国首个农业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这是一个集网络化、商业化、开放共享为一体的服务平台。通过该平台,能准确快速地查询到国内外最新的农业技术成果,而且可以在线对某项具体的农业技术价值进行预测和评估。该平台的搭建,是对农业技术面向市场进行合理价值评估的成功探索和有益尝试,填补了我国农业技术转移领域的空白,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广价值。

 201410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式推出了新型的全线上版权服务业务——作品保管。同时,向著作权人公开的作品保管服务规则、办理流程及作品保管平台也正式上线。作品保管业务具有方便快捷、保密性高、快速安全、公信力强等特点,且采取全线上服务形式,即申请、缴费、保管全部网上操作,大大缩短办理时限。此外,由于采取网络化服务形式,申请人在各地可随时申请作品保管,并不需要到中心现场办理,大大提高了申请人的便利性。该业务满足了不同领域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的需求,方便了著作权人及时、便捷的取得作品创作完成的证明。

201411月,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上海自贸区成立。这是长三角区域第一个国家级版权贸易基地。该基地将立足于上海自贸区的国际版权交易平台,利用自贸区多重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在版权贸易的海关、外汇、工商、税收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促进中国版权及交易跨境进入国际市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2014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4年起取消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实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报告公示制度,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共同构建专利代理行业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2014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申请暂行办法》,将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中、美、欧、日、韩五局现档专利数据的下载和更新。这是我国首次为社会公众开通专利信息资源数据。此次开通的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开放的专利现档数据约占世界专利现档数据的80%。开放专利信息资源,将使社会公众更加便捷地获得专利基础数据资源,促进专利的创造和运用,规范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申请流程。

2014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标准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四部委印发了《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是组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组织;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研究;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宣传贯彻。《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到2017年初步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以及“到2020年,建立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 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形成协调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机制”的建设目标。《指导意见》的发布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支撑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全社会对知识产权服务提出了新的期待和要求。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能有效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服务发展环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全面发展。建设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是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知识产权服务行为、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行业自律具有重要作用。

201412月,全国知识产权师资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该平台由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负责,免费向广大培训组织机构和专家师资开放,着力解决培训师资的供需矛盾,同时为专家师资提供更多展示和实践的机会,是连接培训组织机构和专家师资的桥梁。

此外,自《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局不断完善网上服务系统,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在2014年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网上申请达138.4万件,占同期申请总量的60.56%目前,已有9249家(包括944家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组织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极大地便利了申请人。

20151月,商标五方会谈商品和服务清单(ID List)正式上线。由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韩国知识产权局、日本特许厅共同建设,商品和服务清单(ID List)网上检索工具正式启动。商品和服务(ID List)清单包含大约14000个用于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在各成员国均可予以受理,为商标申请人向各成员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商标申请时选择商品和服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0152月,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成立。该委员会对内主要负责开展全国知识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传统知识管理、组织知识管理等)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研究构建全国知识管理标准体系;对外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创新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对口工作,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制修订活动。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是国家标准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力合作的又一重大成果,填补了我国知识管理标准化建设领域的一项空白,其在体系规划设计、标准制定实施以及有关标准的解释宣传等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该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水平,扎实推进知识管理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管理标准化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155月,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中多国发明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服务正式上线。据了解,多国发明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受理的发明专利审查信息。用户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并进入多国发明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界面,输入申请号、公开号、优先权号查询该申请的同族相关信息,即可查询中、欧、日、韩、美五国及相关地区的申请及审查信息。该服务满足国内外公众用户对国外发明专利审查信息的查询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便利。

知识产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集合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应该重视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的沟通与交流,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努力构建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社会服务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2014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4年)》,明确将公证制度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求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领域,加快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预防性保护机制。《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还进一步提出,探索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预防性保护机制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此外,《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施行,降低了代理机构在资金方面的门槛,有利于更多人进入这一行业。同时,对于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管理,规范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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