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园内急速奔跑引发意外后,各方应如何担责?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两名小学生在学校奔跑受伤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年仅11岁的小燕和小青均系某寄宿小学的同班同学,2024年1月23日17时许,二人相伴去厕所后,在奔跑回教室的途中发生身体接触,导致小燕摔倒,牙齿被磕伤。班主任得知后,立即通知了双方父母。次日,小燕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牙外伤,为此花费医疗费2000元。由于牙齿的伤情还需要后续的治疗,小燕的家长找到小青的家长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燕的父母作为代理人将小青和她的父母及学校告上了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500元。
法院认为,小燕、小青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被告在相伴奔跑中发生肢体接触,导致摔伤的意外事件,原、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不成熟,对发生危险的预见能力较弱,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但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对各自孩子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于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分担。结合本案,法院酌定被告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原告此次损失的50%。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事故发生前后学校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并及时通知双方监护人进行处理,原、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原告受伤后未住院治疗,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用,原告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青的父母赔偿原告小燕的损失1000元。
(宋伟博 赵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