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因民事纠纷等原因引发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时有发生,比如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擅入他人住宅打砸、破坏或搬走生活用品,不规范安装监控、肆意侵害相邻隐私权等,其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强闯民宅,视为非法侵入
王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不久后举行了订婚仪式。相处一段时间后,王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男方提出退婚要求,杨某表示同意并请社区干部一起到王家退彩礼。经双方协商,王家同意返还杨某人民币6万元,约定分三次还清。但到还款期届满时,王家只付给杨某9000元。在多次催还未果的情况下,杨某召集亲朋10余人,携带镢头、铁锨等农具来到王家,撬开房门,砸坏门窗、桌凳等物品后扬长而去。法院经审理,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杨某拘役6个月。
释法:
关于公民的住宅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里的私密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包括个人居所、私家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明确为犯罪,给予刑罚制裁。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者事先没有经过住宅主人的允许或邀请,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全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非法侵入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破门、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即使是司法执法部门,若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向私宅的主人出示必须的合法证件,其进入公民住宅的行为也将被视为非法侵入。本案中,杨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他人生活用品,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入户盗窃,一次即可“领刑”
程某、付某等3人经过李某家门口时,李某家养的黄狗不断向他们吠叫。见此情形,李某未加制止,反而开玩笑说连黄狗都“嫌弃”他们。事后几天,程某等人商量把李家的狗杀掉吃肉。因李家当晚无人,几人便撬开门锁进入,将拴在院内的黄狗砸死后宰杀。案发后,程某、付某等被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以盗窃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所说的“入户盗窃”,是指以盗窃钱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上述规定对行为人最后是否获得钱财不作要求,其目的在于加大对公民财产、人身和生命安全的保护力度。因为入户盗窃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或转化成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恶性重大刑事案件,对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存在潜在的严重威胁。通俗地说,凡是实施了前述入户盗窃行为的,无论次数(只要有一次即可)、无论数额(哪怕没有得到钱财),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安装监控,不能侵害相邻隐私权
崔某夫妇住在市郊的一套平房里,与高某家是隔壁邻居。因以前家中曾经被盗,高某便在自家房前和门口的不同方向安装了3个全角度高清摄像头。对此,崔某认为高某的摄像头安装不当,不仅能够摄录自家的整个院子,还能透过正屋的玻璃看清自家屋内的情况,侵犯其隐私,便要求其拆除。几次交涉无果,崔某起诉到法院诉请排除妨碍。法院经过现场勘验,认定高某安装的监控设施已经侵害到邻居的住宅隐私权,对其正常生活构成了妨碍,判决被告拆除摄像头。
释法:
住宅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住宅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即在个人生活领域内不被他人知道,并且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而他人无权干涉、知晓或擅自公开的权利。妨碍相邻隐私权,必然会给他人生活带来不方便、不舒适及痛苦、焦虑等诸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本案中,被告虽然是基于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而安装摄像头,本无可厚非,但通过监控设备可以清晰地看到邻居家室内外的情况,涉及原告一家的个人活动等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通过监视探头被他人窥视、知悉、干扰,客观上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精神上的压力,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