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居住权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了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
现实中,因民事纠纷等原因引发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时有发生,比如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擅入...
日常生活中,低楼层的业主可能会遇到排水管道堵塞引起污水倒灌导致房屋内装修和家具受损的情况,不仅影响居住的舒适度,还影响邻里关系和社...
基本案情】秦某系张某与其前夫之女。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2021年2月,张某与秦某签订《承诺书》,载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受赠人女儿秦某郑重承诺:在接受赠与后即承担起对母亲张某生老病死的赡养与善待义务,张某在此住房内永久居住……”。
2015年10月,孟德玉购买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新城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楼一楼住宅一套。因东南新城公司设置于该住宅楼下的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存在噪声,孟德玉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外租房居住。
原告付某桐的母亲韩某与被告付某强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某强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被告付某强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被告人常磊与其父常新春(被害人,殁年56岁)、母郑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18时许,常新春酒后又因琐事辱骂郑玲,郑玲躲至常磊卧室。
原告叶亚坤(男,2002年2月14日生)和被告刘义会均居住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南星渎村,原告居住在南星渎村51号,被告居住在南星渎村72号并开设一家小店(无营业执照),经营百货、冷饮等。2012年7月21日21时10分许,因天气炎热,刘义会小店开着空调两扇玻璃门关着。
2013年3月,杨政权向肥城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批准。后杨政权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开所有享受该住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佩英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佩英、孙慰萱、陈伟理、孙维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