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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孩二次打赏主播14万余元,能追回吗?

  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门”事件屡见不鲜,个别家长误认为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便可以挽回损失,但事实并非如此。...

  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门”事件屡见不鲜,个别家长误认为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便可以挽回损失,但事实并非如此。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二审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赏主播案件中,10岁男孩的母亲希望追回孩子打赏主播的14万余元,但未获法院全额支持。

  未成年男孩打赏主播14万余元

  某天深夜,年仅10岁的小明(化名)趁母亲睡着,拿起母亲的手机在某短视频平台登录母亲的账号看直播,还根据其此前偷偷记下的支付密码,在该平台充值了2万余元,给主播们“刷礼物”。

  几天后,小明的母亲发现了他的打赏行为,于是便在该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通道申请了退款。退款过程中,平台方多次提示“若发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

  1个多月后,小明再次用母亲的账号在同一个平台看直播,涉案账号两周内充值、打赏数百次,金额累计14万余元。小明的母亲发现后,再次向平台方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申请退款,但这次却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予以拒绝。

  为追回14万余元打赏款,小明的母亲以小明的名义将平台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通过自己账号充值、打赏的1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律师费。

  法院酌定退还部分打赏

  法院经审理查明,用于打赏主播的账号为小明母亲实名注册的账号,在该账号二次打赏期间,打赏的主播包括多种类型,且涉案账号在其间发布了多条成年女性自拍视频并多次异地登录,虽不能排除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的情况,但也的确存在多人混用同一账号的情形,对于频繁的账户消费,监护人理应有所发现。

  一审法院认为,小明的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小明共同生活,第一次充值、打赏行为发生时就申请过退款,表明其已经知道小明存在大额打赏的行为,但仍然疏于对小明的关注和照顾,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大额支出不知情,亦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较大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平台退还小明母亲已消费的充值款及利息2万余元,并支付律师费。小明母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账户存在成年人混用的情况,争议的充值款项并不能完全界定为未成年人充值,因此小明母亲无法依据平台内关于未成年人退款的约定进行全额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的代理人,本案二次打赏行为的发生源于法定代理人未能监管好自己的账户,同时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因此,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在平台屡次提示二次充值不再退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又酌定了部分退款金额,并无不当。因此,北京市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事件增多,游戏、短视频等未成年人使用较为活跃的平台纷纷开通了未成年人退款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具体到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当代理人不予同意或追认打赏行为时,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应该无效,平台基于这种无效打赏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但实践中,家长向平台申请退款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充值打赏行为是由未成年人做出。类似小明一案的情形,当未成年人与家长混同使用同一网络账号,且打赏的直播内容不具有明显的低龄化特征和未成年人操作偏好时,很难界定每一笔款项的真实打赏人究竟是谁,法院一般只能酌定平台应当返还的金额。对于监护人而言,其在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管理上的疏忽也为个人资金安全埋下了隐患,同时增加了后期追回打赏款的现实难度。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固然重要,但也不应过度强调平台的退款义务而弱化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倘若家长默许或放任孩子打赏后又反复退款,不仅加重了平台责任,也扰乱了正常的未成年人退款机制。作为监护人,家长一方面应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上网习惯和合理的消费观,同时应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码,防止孩子知道密码后自行支付。对于已经发生充值打赏的问题,家长要足够重视,切勿完全寄希望于事后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来挽回损失,而应注重事前预防。(□本社记者 王蓉 □通讯员 刘津宁 王一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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