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曹天健 通讯员 张阜昊
“呼叫,我船被一艘散货轮撞了,对方跑了。”
“请说明你的位置。”
2022年3月14日,厦门海警局某艇接到一艘散货轮船与一艘渔船相撞的警情,紧急备航,追击发生碰撞的散货轮船。
3小时后,厦门海警局搜索发现目标船舶。这是一艘钢制散货船,没有货柜,没有船舶证书,没有船员证书,只有5名自称是船员的人。厦门海警局遂将该船押解至厦门港五号锚地。就在这时,青岛海警局发来商请函称这艘货船为“明成168”,涉嫌在青岛走私,请求协助将涉案船舶缉拿归案。次日,青岛海警局派员前往厦门,押解涉案船舶及船员返回青岛。
原来,一个以赵某一、李某辉为首的组织架构稳定的不法团伙,常年在广西南宁等地扮成国内货主从事走私冻品的不法活动,这艘逃逸的“明成168”就是他们的运载工具。
前不久,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一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一起特大冻品走私案由此进入公众视野。
“黑手”伸向餐桌
2021年9月,赵某一经人介绍,与刘某和赵某二相识,赵某一说“有一批合法的货,想找个码头卸了”,刘某和赵某二见有利可图,随即表示可以帮忙联系。两个月后,赵某一、刘某在郭某松介绍下购得本案的母船散装货船“佳盈6”,郭某松又招募了潘某夫等5名船员,在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赵某三、罗某押船下前往广西。刘某还安排罗某到母船上担任管事。
2022年1月,在赵某一、刘某、李某辉的改装计划下,刘某、郭某松、罗某及5名船员先行到达广西,给散装货船装上冷冻设备,并给这艘船取名为“明成168”。
改造完毕后,罗某与5名船员驾驶该船从广西防城港出发,行至越南海防市,装载12柜约400包、重量约328吨冻品。随后,船一路向青岛方向而来,赵某一招募了董某邦到船上驾驶吊车负责卸货。
事实上,早在2021年8月,尚未购得母船时,赵某二就找到侯某杰(另案处理,已判刑)寻找小船转驳。2022年2月16日,船到青岛外海,侯某杰先后4次组织渔船过驳冻品150包。同年3月7日,最后一次过驳时,青岛海警局现场将过驳渔船查获,几名渔船船长随即落网(另案处理,均已判刑)。侯某杰感觉不对,前来打探情况,随即被抓获。经鉴定,该批被查获冻品共计44.9吨,均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一听到消息,船长潘某夫在郭某松指使下立马逃窜。
2022年3月8日晚,该船抵达江苏连云港、盐城交界的外海处,将船上剩余的约250包冻品过驳至某内河甲板上后,继续南逃,最终在福建厦门海域与渔船相撞。
最后过驳的这批货物由赵某一通过火车运至郑州市,经中转后运至武汉分销。贾某强是这些走私冻品的货主之一。贾某强与出资40多万元的贾某彬合伙购买走私冻品驴肉50多吨,其中贾某彬分别向山东、河南等地销售走私冻品驴肉共计13吨,获利52万元。案发后,贾某强为防止存放在郑州水产冷库中的冻品被发现,指使贾某彬通过陈某备将剩余129箱冻品转移到陈某备冷库中存放。其前3次在青岛过驳转运的约100包冻品,均在当晚抵达卸货后,用货车运至外地分销。贾某彬还指使陈某备为冻货换上了带有中文标识的外包装。
斩断犯罪链条
抓获侯某杰后,青岛海警局第一时间向中国海警局上报案情,并发出网上追逃。与此同时,青岛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青岛市海警局对本案侦查取证。
传统走私冻品案件的证据链条一般仅涉及在海上到口岸的过驳环节或卸货环节,本案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青岛市海警局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和固定本案证据,既找到了上游的购买船舶的组织者,又找到了下游的货主及冻品在国内的流向,形成供货-运输-销售端自上而下完整的证据链。同时郑州等地冻品销售的线索也被移交给当地的侦查机关,以便进一步打击走私冻品的非法销售链,最大程度限缩冻品在国内的流通范围。
2022年3月18日,河南省长葛市公安局抓获了贾某彬;3月20日,赵某三在河南郸城县落网;3月24日,青岛海警局执法人员奔赴河南郑州抓获陈某备,又于4月27日将赵某一抓获;4月28日,董某邦在河南鹿邑县家中被抓获;5月15日,刘某、赵某二在青海省乌兰县投案;7月1日,郭某松在浙江省温州市归案。2023年2月9日,罗某到河南叶县公安局投案。至此,该案10名被告人全部落网。
终审维持原判
在审查起诉阶段,青岛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李曦、检察官助理刘一昊经过对案件事实和在卷证据的细致分析,一方面严厉打击犯罪,引导青岛市海警局及时补充赵某三、董某邦、陈某备的犯罪证据;一方面严守罪与非罪界限,根据在案证据,郭某松招募的除潘某夫以外的4名船员等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从事的行为均为事务性行为,主观上并不知道参与的是走私冻品的团伙,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不构成犯罪,建议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海警局同意检察院意见,主动撤回对上述嫌疑人的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1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一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青岛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同年2月29日,一审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一、刘某、赵某二、郭某松、潘某夫有期徒刑6年到2年不等,均处罚金;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董某邦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赵某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均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备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一、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4年5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