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不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近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广西某职业大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梁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梁某于2015年10月24日入职广西某职业大学,任后勤保卫处保卫员。直至2022年12月30日,梁某患脑梗死、高血压等疾病到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1月9日出院后在家继续做康复治疗。2023年2月1日,梁某以个人身体原因,无法胜任目前工作为由,书面向广西某职业大学申请离职,并填写了工勤人员离职审批表。同日,广西某职业大学同意了梁某的离职申请。由于工作期间,广西某职业大学未帮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4月10日,梁某以广西某职业大学未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扶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广西某职业大学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离职申请书系梁某真实意思表示,梁某离职后以广西某职业大学不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遂驳回了梁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梁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没有证据证实其在离职申请书以及离职审批表签字系受胁迫行为,认定梁某系个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自愿申请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具有第三十八条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虽然广西某职业大学未帮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过错,但梁某并非以该事由向广西某职业大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梁某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如没有通知,自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可能面临赔偿。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的情形: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上述所列情形为理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