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认定工伤吗?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工伤的认定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实际上,为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日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某工程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项目劳务分包;自然人周某承包了该工程公司的部分木工工作。2021 年9月,魏某跟随周某到该工程公司项目工程上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 ,魏某在搭架子过程中坠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22年6月,魏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 年8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魏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该工程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受害职工与工伤责任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必备前提条件之一,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这也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具体到本案,该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某进行施工,而魏某系周某聘用的职工,且魏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在此前提下,人社局作出的认定魏某属于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工程公司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的理由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该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在建筑行业,经常会出现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包工头”,包工头再另行雇佣劳动者进行施工。这些劳动者与建筑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如果在施工工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损伤,建筑公司是需要承担用工责任的,劳动者也可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其实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这些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