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梳理了近期审理的涉毒品案件,希望用身边人的教训为大家敲响警钟。
案例1:2021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夏某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四次,向吸毒人员罗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一次,向吸毒人员戴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二次。
判处情况: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2 :2017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向吸毒人员李某1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二次;2021年1月,被告人杨某向吸毒人员李某2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2021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某向吸毒人员李某3、李某4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三次。
判处情况: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3:2021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向吸毒人员张某1、戴某、陈某、杨某、赵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
判处情况: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4:2021年 1月至 2022年 1月间,被告人杨某在自己租住的出租房内容留房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容留房某、罗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容留张某、罗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被告人杨某在自己的车内容留张某、罗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判处情况: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毒品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加强对毒品的了解,提升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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