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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须谨慎,小心人财两空!

  案情回顾   2020年初,郭某(湖北籍)通过朋友介绍与程某(河南睢县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联系,虽然郭某还没有见...

  案情回顾

  2020年初,郭某(湖北籍)通过朋友介绍与程某(河南睢县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联系,虽然郭某还没有见到程某真人,但通过聊天、语音、视频联系,郭某断定程某是一个美丽善良的女孩,于是在2020年9月份与程某确定恋爱关系。

  郭某与程某“网恋”,抱着结婚的目的。为了满足程某的恋爱结婚要求,郭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程某转账。后来程某索要金钱越来越频繁,郭某不堪重负,在2021年11月与程某发生争执,两人感情破裂。因两人自始至终都未真正见面,郭某希望程某返还一年多来为其支付的69151.8元,但程某拒绝返还。2022年5月,郭某便通过异地网上立案的方式,将程某诉至睢县人民法院。

  在法官卢卫涛调解下,郭某和程某达成调解协议,程某答应返还给郭某3万元。但逾期后,程某对调解书置若罔闻,并不履行。郭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20日,在执行法官申震的督促下,通过做程某家人的思想工作,程某的父亲替女儿如数履行了执行款。

  法官解读

  也许大家看到此案后会感到疑惑,郭某前前后后向程某转账了近7万元,为什么法院调解时只认定了3万元不当得利?对此,睢县法院民二庭法官卢卫涛法官解释说:

  郭某和程某争议的焦点,主要还是在“赠与”的认定以及认定金额上。赠与的法理和民事合同一样,就是一方做出赠与意思的表示,另外一方表示接受,赠与就正式成立。其中,赠与人必须具有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意思表示真实,比如其没有受到胁迫或欺诈等;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通过查看郭某和程某的转账记录和转账备注,除了一些普通金额的转账,很多都是“520”、“1314”这种具有爱情寓意的金额,还有的转账时附带了“给老婆做头发”、“给老婆充游戏”、“老婆生日快乐”这样的备注,这些都可认定为赠与。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原、被告自始至终未曾见面,也没有走到结婚的地步,通过电话联系双方调解,最终被告同意返还3万元不当得利。

  律师解读

  通过对案情的回顾,大家还会进一步追问,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中,程某是否自始至终存在欺骗行为?对此,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凤凡解释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但却是一种法律事实,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二者主要的区别是诈骗是刑事犯罪,不当得利是民事纠纷。比如本案,在程某行为的认定上,由于程某恋爱过程中的主观意图很难确定,所以法官只能在认定“赠与”的基础上,用“化繁为简”的方法,在征求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明确了应返还的金额。

  心理学解读

  在本案中,郭某21岁,程某19岁,两人年纪不大,《孟子》云:“人少则慕父母,知好色则慕少艾。”青年男女渴望美丽纯洁的恋爱关系本是天性,但从这起不当得利纠纷的当事人身上,也可窥见当下青年男女的普遍心理。毕业于河南警察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现在睢县法院工作的刘世林说:

  从案件既定事实来看,女孩在物质上是获利方,男孩是受害方。我们不能真正体会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女方满足了自己归属与爱的需要,有男方一年多以来的关爱与经济支撑,便安于享受、被给与,导致双方感情失衡。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持续付出虽然令人动容,但爱情不是一方无限度的付出,更不是另一方无限度的索取。
本案中的当事人年纪不大,通过对案情的了解,也可见当事人与原生家庭缺乏相应的沟通,两人在一年多的“网恋”过程中,如果有一方的家庭成员或者朋友,为他们提供感情建议,他们也不会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爱情是纯洁美丽的情感,青年男女可以在这种感情体验中获得自信和幸福,学会关心和爱护。但如果只以物质的多寡来衡量感情的深浅,最终只会让双方在恋爱关系中被“物化”,只有在平等自由、理解尊重、真诚宽容的前提下,才能经营好爱情,获得幸福和美满。

  法官寄语

  卢卫涛法官说:通过此案,希望广大青年男女在网络寻觅恋情和配偶时,要提高警惕,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也要注重核实对方的真实信息,不要被甜言蜜语冲昏头脑,要有意识地识别引导性转账行为,很多事情跟家人、朋友商量着来,可以避免被骗风险,发现对方存在诈骗行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报警。

  总之,网恋有风险,要谨防“爱情陷阱”,避免最后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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