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工伤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工程往往层层转包,形成了发包公司、承包公司、承包工头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
那么,当实际施工方的工人受伤该由谁担责呢?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城厢人民法庭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脚手架突然坍塌,连架子带钢筋刻砸下
甲公司是某整体搬迁工程项目的发包方,202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某工程项目设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包该项目的设计建设。签约后,乙公司又将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陈三,脚手架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某租赁部。随后,陈三召集了包括原告老董在内的多名民工进行施工。
不料,老董按陈三的安排在工地工作时,工地中已搭建好的外墙脚手架突然发生倒塌,掉落的脚手架砸到了正在地面上工作的老董,造成其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当场休克昏迷。
事故发生后,老董被工友们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伤情较重,多次辗转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花费8万余元。后经有关部门认定,老董身体多处构成工伤伤残等级。
工程层层转包,涉案公司纷纷“甩锅”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老董在身体恢复后,以乙公司、陈三为被告,某租赁部为第三人,向昭平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他们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乙公司辩称,该公司已经将工程劳务分包给陈三,相关的招工、施工和安全责任应由陈三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陈三则辩称,原告受伤与第三人某租赁部钢架倒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他的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
第三人某租赁部述称,倒塌的是钢筋棚,而不是脚手架,钢筋棚是项目部搭建的,而不是第三人搭建的,因此第三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分包公司及承包人共同赔偿
法庭经审查发现,乙公司把脚手架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某租赁部时,对钢筋棚的搭建也进行了约定。因此,该租赁部对搭建钢筋加工棚过程中,未设置安全网和防护栏,未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违规作业,致使工棚倒塌砸伤原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乙公司将分项工程及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作为总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应由其负责,但其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三不具备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相应资质。其作为包工头,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向工人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庭审查,原告老董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多万元,判决由第三人某租赁部、被告乙公司、被告陈三分别承担55%、20%、15%的赔偿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违法分包和转包严重扰乱建筑市场,历来为法律所禁止,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违法分包和转包还是时有发生。
因此,大家在参与工程施工时,应留意聘请方是否具有相关的建筑资质,在工作中做好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工作受伤时应先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社保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后,再要求相关企业负责人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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