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罗某某2017年12月7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徐某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某不仅未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徐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
法律规定: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后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民间借贷新规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利息保护上限上的改变。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不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依照2020年新修订的民间借贷新规,徐某某主张2020年8月20日之前月利率按2分计算,因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徐某某请求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月利率2%计算,因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这个上限,人民法院对超过上限部分不予保护。最终,经过立案法官诉前调解及法律释明工作后,徐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2020年8月20日之前月利率按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为3.7%,四倍即为14.8%计算利率,案件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