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银行卡的长度大约为85毫米,将银行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就有可能成为犯罪份子的帮凶。
一、“00后”在校大学生出售银行卡获刑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份,某师范学院在校大三学生冯某在赌博平台上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用于收转犯罪资金,从中获利 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
当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时,父母的心情是何等喜悦,再苦再累也心甘情愿。考入大学本应励志图强,学有所成报答父母养育之恩,却为了蝇头小利断送大好前程,父母内心又该是何等苦楚和心酸。
二、6名“96后”出售银行卡获刑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底,孙某在网上与人联系后得知卖银行卡可以挣钱,每套八九百元,遂与李某、郝某、陈某商议后决定办理银行卡出卖给犯罪分子收转赃款使用,李某又联系张某办理银行卡,二人又联系邢某办理银行卡。六人先办理了手机卡,而后办理了二十余张银行卡,并开通了U盾,绑定了新办理的手机号码。之后,按照上线人员的安排,将十余张银行卡邮寄给犯罪分子使用,并商议欲通过将出售的银行卡挂失取出卡内资金的方式另外获利。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李某、陈某、郝某、张某、邢某为获取私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利用其本人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孙某等六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评析:二十出头的年纪,正值青春大好年华,本该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才不负青春不负韶华。但却妄图走捷径不劳而获,迈入错误的道路,后悔终身。
三、参与“跑分”洗钱获刑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份,刘某参与孙某组织的赌博网站跑分(虚拟货币)洗钱,每跑分1万元获取90元至100元的利润。刘某利用本人的支付宝在跑分平台上接收赃款,再提现到其银行卡内,之后转入上游的银行账户。截止2020年5月份,刘某的银行卡共收转赃款14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决结果
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评析
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犯罪行为足够隐蔽就不会被发现,妄图逃脱法律的制裁。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帮信罪入法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纳入刑法。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该罪名虽然还很“年轻”,但在2021年刑事起诉罪名中排名第三,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已成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且被告人的年龄呈现“年轻化”。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帮信罪”的形式
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他们构成了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诈“工具人”。
提供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尤为突出
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支付结算类帮助行为涉嫌帮信罪的案件最多,多与出借银行卡有关,一些人明知或者有可能知道他人用自己的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出售、出租或者出借银行卡及其他支付结算账户,从而变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官有话说
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不出售不外借,他人的银行卡更不能购买!切勿因占小便宜或者好心而惹上大麻烦,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