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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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贾欢与饶辉二人按照事先预谋,深夜到当地一家金店行窃,发现金店门口有一对情侣正在聊天,觉得碍事,二人遂上前要他们赶紧...

    【案情】

    贾欢与饶辉二人按照事先预谋,深夜到当地一家金店行窃,发现金店门口有一对情侣正在聊天,觉得碍事,二人遂上前要他们赶紧离开。这对情侣觉得这两人多管闲事而不予理睬,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争执中,贾欢、饶辉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将二人刺伤、赶跑。随后,贾欢、饶辉二人撬锁潜入金店,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金项链、金手镯等饰物逃走。

    【分歧】

    对该案中贾欢与饶辉二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贾欢、饶辉二人构成抢劫罪。二人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打击行为,并且最后成功获取了他人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贾欢、饶辉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二人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是暴力并非针对财物持有者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没有起到胁迫的作用,因而不能作为抢劫罪论处,暴力行为单独定故意伤害罪,获取财物的行为定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贾欢、饶辉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打击对象一般是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持有者的身体实施,亦或是对其在场的近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胁迫作用。而本案中,二人的暴力行为是对要抢劫的财物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实施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其次,贾欢、饶辉二人的殴打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单独定罪;二人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盗窃罪。

    综上所述,贾欢、饶辉二人客观上虽然有实施暴力行为,但并非针对被害人本身,故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是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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