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0月11日,吴某、万某从外地来到某市出差,当日下午,两人到达该市某连锁酒店准备入住。吴某进入酒店后,径直前往酒店卫生间如厕,万某则在前台等候办理入住手续。吴某在卫生间如厕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万某随即将其送往当地某医院治疗。吴某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此次受伤共花费医疗费14000余元,吴某伤情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因本次受伤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吴某要求酒店赔偿其损失,酒店以吴某非本店顾客为由拒赔。
【分歧】
对于某连锁酒店应否赔偿吴某受伤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受伤时,其并未办理入住手续,其与酒店的服务合同关系尚未建立,故酒店有权对其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吴某受伤时与酒店尚未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但酒店应当依照诚信原则履行其在先合同义务,为每位可能住宿的客人提供妥善的接待环境,确保其人身安全。由于某连锁酒店未尽到其在先合同义务,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助、保护、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本案中,虽然吴某受伤时尚未办妥入住手续,其与酒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尚未建立,但吴某来酒店住宿的目的是明确的,即便在双方尚未建立正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酒店也应当对所有来客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以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吴某在酒店如厕时,因地面湿滑摔倒,但酒店并未在卫生间相应位置设立明显提醒标志,也未保持地面干燥整洁,明显未尽到其在先合同义务,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如不适用先合同义务理论确定酒店责任,而要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对其进行追责的话,那么顾客首先要举证证明酒店存在过错,这必然会加重顾客的举证责任,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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