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许某因无钱遂产生盗窃念头,凌晨1时许,便驾驶共享单车在袁州区城区内寻找作案目标。2时许,其发现路边停放三辆汽车,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将前两辆车车窗玻璃敲开后,未找寻到财物,在敲开第三辆被害人彭某的小车玻璃后,盗得1700余元现金,后许某驾驶共享单车离开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车窗玻璃方式进入车内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许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