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文超)近日,在湖南省平江县,一名有盗窃前科的男子张某遮挡摄像头,盗窃他人财物。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驶一台三轮摩托车在平江县伍市镇,发现了堆放在周某住宅外面的铝材,被告人张某便用毛巾将摄像头盖住后,将周某家的铝材盗走,并以2280元的价格卖给了长沙县青山铺某废品回收店。2021年5月18日,张某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协助平江县公安局将被盗的铝材追回,退还了销赃所获得的2280元。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材价值人民币3966元。
另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盗财物追回,并退回了赃款,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但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平江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