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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意外身亡 家属状告物业公司

  江西省宁都县一小区的业主黄某在小区篮球场边的石凳休息时突然倒地,经人工急救及120抢救无效后死亡。黄某家属以小区监控中心及物业人...

  江西省宁都县一小区的业主黄某在小区篮球场边的石凳休息时突然倒地,经人工急救及120抢救无效后死亡。黄某家属以小区监控中心及物业人员没有及时发现黄某倒地情况,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黄某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1月24日15时3分,黄某在小区篮球场边的石凳休息时突然倒地。小区某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曾某于15时24分路过篮球场,见状没有上前询问黄某情况,15时29分才用黄某的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黄某四肢伸直,生命垂危,15时38分许,一名自称护士的女业主主动上前对黄某进行心肺复苏。15时52分,医生到达现场,抢救无效宣布黄某死亡。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黄某家属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判决小区某物业公司赔偿黄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

  黄某家属认为,从事后调出的小区监控录像来看,小区监控中心当时完全可以清晰地看到黄某倒地情况,但黄某倒地达21分钟之久时,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曾某路过篮球场才发现这一情况。即便如此,曾某仍未上前询问情况,也没有及时拨打120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小区某物业公司的违约、失职、过错,导致了黄某的死亡,小区物业公司应承担黄某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全面、忠实的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没有任何违约行为。黄某意外身故是其自身的突发危重病情或其他因素直接造成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了合理措施,不存在失职和过错,对黄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承担的是小区公共财物和公共秩序的维护管理职责。黄某家属所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管理事项中,也明确为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公共绿化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并不包括对小区业主个人生命健康的安全保卫工作,更不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该案受害人黄某在小区公共场所突发状况,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寻找受害人亲属。现场人员均普遍认为受害人似醉酒状态,即使一直在现场的具有专业护理知识的同小区业主,也未能立即判定受害人的危急情况,因此更不能苛求不具有医疗专业知识的某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判定受害人病情,并对其采取相应的专业救治。在发现受害人情况紧急时,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也积极协助进行了心肺复苏,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小区安装监控装置,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并不针对特定的业主,因此黄某家属认为某物业公司没能通过小区监控及时发现受害人突发状况,超出了某物业公司能够预见和防止的范围,黄某家属主张某物业公司违约没有事实根据,也无证据证明黄某的死亡与某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小区公共财物具有关联。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黄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赣州中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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