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周芸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1600元,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2315元、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1辆等财物中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驾驶遮挡了车牌号和车标的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佩戴女性长发、口罩、手套,身着迷彩色雨衣,来到南昌县某酒店门口,破坏该店内的电力设备,撬开店内的电动玻璃门进入,盗得13箱飞天茅台酒、4瓶茅台生肖酒。被告人刘某前往上饶市,将盗得的13箱飞天茅台酒卖给某县城的一酒茶会所,所得共计20余万元。经南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刘某盗窃的13箱飞天茅台酒(每箱18600元)、4瓶茅台生肖酒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351800元。
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4月8日被抓获归案,其随身现金人民币12315元、手机2部及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1辆被扣押。南昌县公安局依法从酒茶会所经营人处扣押了尚未销售的7箱飞天茅台酒,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9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盗窃数额达人民币351800元,且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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