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婷 邓海铨)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卢某、曾某在明知陈某(未到案)收购银行卡、U盾是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活动所得资金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不同银行的四张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卖给陈某,二被告人从中获利3000元。经统计,被告人卢某上述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累计进账3495003元;被告人曾某上述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累计进账1738585元。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卢某被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抓获到案;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曾某自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非法出售银行卡、U盾、支付宝账户等,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中被告人卢某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人民币3495006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人民币1738585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曾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曾某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曾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篇:江西吉安出租车抛尸案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