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袁斯潮)未获得处理危险废物资格,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倾倒处置危险废物5.9吨,造成环境污染。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邓某敏、邓某生两人污染环境一案,进行了宣判,邓某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邓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邓某敏与邓某生无经营许可证、亦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理资质。2020年初开始,邓某敏以30元至260元不等的价格,回收存放抗氧剂、导热油、稀释剂、苯甲醇、草铵膦、缓蚀剂等危险废物化工物品的铁桶、胶桶、吨桶,存放于其租用的岳阳楼区某村组空地,邓某生主要负责对存放的桶进行清洗和保管,邓某敏主要负责将桶出售,价格40元至320元不等。二被告人以此共获利10万余元。
2021年,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楼分局查获该存放地点废旧化工桶17.94吨。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其中5.9338吨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敏、邓某生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邓某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邓某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可从轻处罚。邓某敏、邓某生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从轻处罚。对邓某敏、邓某生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